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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督察机构,我们致力于确保教育机构中的儿童和年轻人根据其潜力和学习需求接受尽可能最好的教育。从根本上讲,我们努力改善我们评估的环境中所有人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果。我们的具体职能载于 1998 年《教育法》第 13 条。3 根据该法,我们有法定义务根据部长批准的程序(包括发布检查报告的程序)检查和报告公认学校、教育中心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我们还负责根据教育部与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之间的协议备忘录检查和报告其他公共资助教育或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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