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欧盟层面,都为加速陆上风电的开发和交付提供了大量政策支持。特别是,爱尔兰制定了非常雄心勃勃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其中包括在未来 7 年内将爱尔兰陆上风电的装机容量增加一倍以上的具体目标(参见第 2.2 和 2.3 节)。 • 爱尔兰在实现这些目标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方面还远远落后(第 4 节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 2015 年至 2021 年的《气候行动和低碳发展法案》要求 An Bord Pleanála(“委员会”)作为相关机构“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以符合”尤其是“促进国家气候目标”和“减轻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国家气候变化影响的目标”的方式履行其职能(参见第 2.3.2 节总体内容和第 2.3.2.2 节具体内容)。 • 沃特福德的当地县发展计划与国家和欧盟的能源政策存在根本性冲突。特别是,尽管存在气候危机和为应对这一危机而制定的国家立法,但最新的当地县发展计划对陆上风电的支持明显少于其前身(第 2.4 节)。 • 根据经修订的 2000 年规划和发展法案,对于战略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委员会有权酌情批准,无论拟议的开发项目是否实质性违反相关的县发展计划(第 3 节)。 • 最后,委员会拒绝了多起规划申请,理由仅仅是项目违反了当地县发展计划风能指定。拒绝的理由是违反了开发计划主导的系统。然而,沃特福德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制度不能被恰当地描述为“以计划为主导”,因为如上所述,它在制定时与国家和欧盟能源政策相抵触,而且,它没有根据国家和欧盟能源政策的其他变化而进行调整(第 3 节)。因此,如果委员会确信拟议的开发项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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