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GDPR 第 9 条第 1 款,对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例如健康数据、生物特征数据)有更严格的要求,且不适用利益平衡。由于不能排除在 AI 训练中使用此类敏感数据,因此将公开数据用于 AI 训练和开发是否符合数据保护规定值得怀疑。将这些数据视为不受欢迎的“副产品”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通过 GDPR 第 9 条第 2 款 e 项(“数据主体已明显公开的个人数据”)进行的授权也存在问题,因为仅仅将这些数据存在于公共领域是不够的。其他论点,例如 GDPR 第 9 条第 2 款 j 项与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 27 条(将数据用于科学研究或统计目的)相结合,尚未经过充分检验,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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