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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会可视需要设立附属机构,包括对法院进行检查、评估和调查的独立监督机制,以提高法院的效率和经济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icc-cpi.int))。 2 《罗马规约》于 1998 年在意大利罗马通过,并于 2002 年生效,该条约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该法院是常设法院,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它规定了法院的结构、职能、罪行、程序以及与国家和其他行为者的关系(《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icc-cpi.int))。 3 国际移民组织的行动授权为国际移民组织的职能(包括评估)提供了法律规定。 ICC-ASP/12/Res.6 号决议于 2020 年进行了修订( ICC-ASP-12-Res6-ENG.pdf (icc-cpi.int) 和 ICC-ASP-19-Res6-ENG (icc-cpi.int))。 4 独立的评估政策也是 IOM 加入联合国评估小组 (UNEG) 的一项要求。 5 附件 1 6 这些机构包括法院院长会议、司法部门、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

国际刑事法院的评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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