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节约能源或水资源、展示潜在的能源或水资源节约能力以及提高能源效率的行动,这些行动不会导致室内或室外潜在有害物质浓度发生重大变化。这些行动可能涉及向个人(如建筑商、业主、顾问、制造商和设计师)、组织(如公用事业公司)和政府(如州、地方和部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涵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防寒保暖(如隔热和更换门窗);程序化降低恒温器设置;在热水器上安装定时器;安装或更换节能照明、低流量卫生设备(如水龙头、马桶和淋浴喷头)、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及电器;安装滴灌系统;提高发电机效率和电器效率等级;提高车辆和运输的效率(如车队更换);电力储存(如飞轮和电池,通常小于 10 兆瓦当量);交通管理系统(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汽车导航、测速摄像头和车牌号自动识别);节能制造、工业或建筑实践的发展;以及小规模能源效率和节能研究与开发和小规模试点项目。涵盖的行动包括建筑翻修或新建结构,前提是它们发生在以前被扰乱或开发的区域。涵盖的行动可能涉及商业、住宅、农业、学术、机构或工业部门。涵盖的行动不包括规则制定、标准制定或拟议的 DOE 立法,但本附录 B5.1(b) 中列出的行动除外。 (b) 涵盖的行动包括为消费品和工业设备制定节能标准的规则制定,前提是这些行动不会:(1) 有可能导致制造业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建造新制造厂并伴有相当大的地面扰动);(2) 涉及有关可用资源(如稀有或有限的原材料)替代用途的重大未解决冲突; (3)有可能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风险的材料(如《资源保护与再利用法》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处理量大幅增加;或(4)有可能导致某个州或地区的能源消耗量大幅增加。B5.15 小规模可再生能源研发和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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