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探讨大多数(非美国)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法(有时是实质性的,有时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以及当前的许可和谈判实践。鉴于前社会主义国家(独联体)目前是石油和天然气投资及其法律文书的主要试验场,本文将重点关注现有的立法和合同许可实践在这些转型经济环境中的表现。事实上,正是在转型经济带来的挑战中,石油立法和合同将被迫发展。 20 世纪 70 年代是国家在经济和政治解放方面强烈主张主权的时期,导致了大规模的国有化、重新谈判以及由外国贷款支持的强大国家资源公司的出现。资源禀赋被视为获得经济实力的重要杠杆,私人投资通常被排除、拆包和限制。这种态度首先是逐渐改变的,然后是急剧的速度和范围的改变,3 这是在 1985 年石油价格暴跌以及国家社会主义垮台之后发生的。鼓励外国投资是当时的主流:20 世纪 70 年代限制的残余在各地被拆除,前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涌入外国投资,将其作为解决其困境的灵丹妙药,5 而根深蒂固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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