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项标准,《欧盟运作条约》第 107(1) 条要求,相关公共干预必须为接受者带来优势,而且这种优势必须是有选择性的。在这种情况下,优势的概念是指企业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因此,对这一标准的分析将比较据称接受援助的企业在接受审查的公共干预前后的财务状况。例如,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从公共行政部门购买商品或服务,意味着相关企业通过国家资源获得了优势。同样,如果企业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公共当局出售商品或服务,也将获得优势。此外,只有选择性地偏向某些企业或某些经济部门的措施才属于《欧盟运作条约》第 107(1) 条的范围。在这方面,例如,纯粹普遍适用的措施,如普遍适用的公司税率,原则上不属于《欧盟运作条约》第 107(1) 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