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民航技术中心总监办公室,OPP SAFDURJUNG 机场,新德里民航要求第 3 节航空运输系列“C”第 VIII 部分日期:2007 年 8 月 23 日生效:即日起主题:授予经营定期区域航空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最低要求。1. 引言 1937 年航空规则第 134 条第 1 款规定,除非获得中央政府的许可,并根据航空规则附表 XI 的规定并受其约束,否则任何人不得经营往返印度、在印度境内或穿越印度的任何定期航空运输服务。为了促进特定区域之间的空中连通性,提高区域内航空旅行效率,以及连接这些区域并扩大国家航空网络内二线和三线城市的航空旅行服务,推出了定期区域航空运输服务。本民航要求载有颁发定期区域航空运输运营许可证的最低适航性、运营要求和其他一般要求。本 CAR 是根据 1937 年《航空规则》第 133A 条的规定颁发的,此处包含的要求是对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6 第 I 部分适用于定期运营的要求的补充。2. 定义本 CAR 中的大都会机场是指位于德里、孟买、加尔各答、金奈、B 的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