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4601。对无水氨的所有者的责任免于责任。本法案中使用的:(a)(1)“所有者”的意思是:(a)任何合法拥有无水氨的人; (b)任何合法拥有包含无水氨的容器,设备或存储设施的人; (c)任何负责安装或操作此类容器,设备或存储设施的人; (d)任何合法销售无水氨的人; (e)为农业目的而合法购买无水氨的任何人;或(f)在合法地将无水氨用于农业目的时,任何操作或使用无水氨容器,设备或存储设施的人。(2)“篡改”是指承诺或有助于篡改的人。(3)“篡改”是指非法转移或试图将无水氨中的无水氨中转移到目前的容器,设备或存储设施到另一个容器,设备或存储设施。(b)篡改者承担了由于这种篡改者参与篡改行为而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死亡以及其他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的风险。所有者根据篡改者的行动不受tamper剂的诉讼。(c)所有者不得根据任何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其他经济或非经济损失的疏忽行为或遗漏的法律诉讼,或者根据驯养者的行为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其他经济或非经济损失。本小节的规定应于2016年7月1日到期。历史:L。2002,ch。144,§1; L. 2006,ch。102,§1; 7月1日。(d)对本节授权的责任和诉讼的免疫力明确放弃,其行为或遗漏构成故意,肆意,鲁ck或故意行为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