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415。适用于证人的法律;免于起诉或惩罚。(a)在强迫证人的出席率和证词,他们的审查,宣誓和肯定的管理以及蔑视的诉讼中,执行救济和保护当事方的权利的诉讼以及诉讼程序应扩展到刑事案件,除非有其他规定的规定,否则法律规定,除非适用于其他规定,否则在民事案件中的法律规定,他们的审查,审查,审查,宣誓和肯定的管理以及诉讼,以执行各方的权利,并应延伸到刑事案件的本质上,除非他们适用于其他规定。(b)县或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可以随时代表国家,以书面形式授予任何人:(1)交易豁免权。任何授予交易豁免权的人均不得因授予这种免疫力的任何犯罪或因同一事件而产生的任何其他交易而受到起诉。(2)使用和衍生免疫。任何被授予使用和衍生产品免疫力的人都可能因任何犯罪起诉,但国家不得对这种豁免权或从该证词获得的任何证据进行任何证词。任何被告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一项动议,以书面形式抑制,以防止国家使用证据,证明证据是根据证词或授予免疫力的证词或陈述而对被告获得的。动议应规定支持指控的事实。在对此类动议的听证会上,国家应通过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证据是独立获得和从附带来源获得的。历史:L。1970,ch。129,§22-3415; L. 1972,ch。(c)根据第(b)(1)或(2)款授予豁免权的任何人,除非该证词可能构成违反联邦法律的基础,否则该证词可能会自我犯罪,否则尚未授予该豁免权的基础。任何人都不得在该人为被告的任何程序中作证。(d)K.S.A.中提供的伪证均不得授予豁免权。21-5903及其修正案,该修正案是为了提供此类证据的。122,§1; L. 1999,ch。56,§3; L. 2011,ch。30,§128;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