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因此,如果在审判的初始阶段,调查的非法性被提交给法院的通知,然而,初审法院继续进行审判,则该诉讼将由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修订管辖权的情况下被搁置。在这种情况下,鉴于上面的讨论,很明显,《预防腐败法》第6 a(1)条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不仅仅是目录。因此,违反此类规定进行的调查显然是非法的,违反了法定要求。驳回辞职申请代表请愿人提出的意味着审判将继续。鉴于上述讨论,这不能允许。,因为这样,法院将视而不见,对调查中的非法性充耳不闻,这在最早的阶段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请愿人有权释放和对他的案件的关闭。在Rishbud的案子和Mubarak Ali的案子中指出的那样,应在该法第6A条的规定的背景下进行重新研究。虽然要在特别法官面前进行申请,但应寻求中央政府的批准进行调查。如果获得批准,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此事进行重新研究,并且在此类进行调查中收集的材料应提交特别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进一步诉讼。如果中央政府未给予批准,则应将同样的法官通知,后者应关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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