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执行官要么:(1)民事; (2)军事。(b)民事执行官是:(1)一般或整个州; (2)特殊或在该州不同地区的特殊职责; (3)本地或国家的特定部分。(c)该州的一般民事执行官如下:(1)州长; (2)副州长; (3)州长的私人秘书; (4)国务卿; (5)审核员; (6)财务主管; (7)总检察长; (8)公共指导的负责人; (9)州长理事会成员; (10)农业专员; (11)劳工专员; (12)保险专员。(1868-9,c。270,ss。24、25、26;代码,s。 3319; 1899年,c。 54,SS。3,4; c。 373; 1901年,c。 479,s。 4;修订版,s。 5325; C.S.,s。 7626; 1931年,c。 312,s。 5; 1943年,c。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