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的第97.65条规定:“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管理者的法定守护者),学校护士或医师证明儿童/学生的积极史(Chancthpox)或Vericella免疫是可以接受这种疾病的形式(请参阅疫苗的记录(请参阅疫苗记录) www.dshs.texas.gov/sites/default/files/lids- Immunizations/pdf/pdf/pdf_stock/c-9.pdf)学校护士还可以写一份声明,以记录他们看到的水痘案例。学校将制作并保留任何证明水痘疾病的报告的副本,或者作为免疫证明的任何血清学检查结果的结果。原件应还给父母或监护人。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无法提供疾病的病史,或者如果没有血清学证明,则必须满足水痘疫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