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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针对定罪的上诉 - 针对被挑衅的袭击的自卫 - 上诉人被定罪的谋杀案 - 第272(1)条刑法(QLD)提供了防御自卫的辩护,以防止挑衅的攻击 - 第272(2)条,其中不适用辩方的案件,其中272(2)的辩护包括三个条款,该条款是第三条第272条第272条第272条(272)。除非他们拒绝进一步的冲突,并在使用武力进行自我辩护之前就撤离或从其切实可行中退出,否则第272(2)条第三条的条件是独立的条件还是修改第272(2)条第两个条款的效果 - 无论是初审法官是否在指挥陪审团犯了错误的陪审团必须满足自欺欺人的撤退条件,以防御自我攻击。单词和短语 - “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谋杀”,“必需”,“在任何情况下”,“合理必要”,“自我辩护”,“自卫,反对挑衅攻击”。刑法(QLD),第272条。从QLDSC(CA)上诉:[2023] QCA 62; (2023)13 QR 650举行:上诉驳回。返回顶部

高等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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