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然而,有必要将本案的事实与 Dipanwita Roy 案中的事实区分开来。在该案中,被告丈夫明确提出不准探视,以反驳第 112 条下的推定。他在指控不忠的请愿书中做出了明确而明确的断言。他甚至说出了上诉人妻子所生男孩的父亲的名字,并声称在相关时间,他和妻子从未同床共枕过。在此背景下,本法院明确记录了一项裁定,即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如果没有 DNA 测试,就不可能证明通奸/不忠的指控。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丈夫没有提出不准探视的抗辩,以推翻《证据法》第 112 条下的推定。此外,被告明确声称他拥有上诉人的通话记录/笔录和日记,这些记录可以证明上诉人的不忠行为。因此,在本案中,DNA 测试并不是查明上诉人通奸真相的唯一可能方法。因此,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材料来推翻《证据法》第 112 条下的推定并允许对“X”先生进行 DNA 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