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关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在考虑M/S Helios&Mathes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td中犯了错误。在功能上不可比较,没有考虑发现TPO的发现,即它满足了TPO所采用的所有定性和定量过滤器,被认为是可比的?(ii)关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在考虑m/s tata elxsi ltd.的法律上是错误的。它满足了TPO所采用的所有定性和定量过滤器,被认为是可比的?(iii)是否在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下。在考虑M/s持续系统有限公司时,法律上有犯罪。它满足了TPO所采用的所有定性和定量过滤器,被认为是可比的?(iv)在案件ld的事实和情况下。在考虑m/s Infosys Technologies Ltd.在功能上不可比拟的情况下,法律上有犯罪。它满足了TPO所采用的所有定性和定量过滤器,被认为是可比的?(v)在案件ld的事实和情况下。在考虑Kals Information System Ltd.(KALS)的法律上犯了错误(KALS)在功能上是不可比较的,而无需考虑发现TPO,即(vi)在LD的事实和情况下。(vii)是否在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下。”如果被评估人和KALS Information Ltd.以及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之间的功能相似性不应被视为软件开发?在将根据法律已向被评估人提供了折旧的福利时,法律犯了错误地将软件许可的费用视为本质上的收入?在将培训费用视为自然界的培训费用时,法律上是犯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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