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机制不人性化(负责此事的任何人都不会直接受到上诉判决的打击或伤害)以及继承下来的官僚主义方法论,这种方法充斥着做笔记、推搡文件和推卸责任的精神,因此,延迟处理虽然不难理解,但很难认可。无论如何,代表社区集体事业的国家不应该被列为不受欢迎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在解释“充分理由”这一表述的过程中,法院必须了解该条款的精神和理念。因此,在将该方法应用于手头的事务时,也必须证明采用同样的方法,最终目的是公平地根据案情进行审判,而不是采用破坏案情判决的方法。谈到引起本上诉的事实,我们确信存在足够的理由进行延迟。因此,高等法院以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上诉的命令被撤销。拖延是可以原谅的。案件已交由高等法院审理。高等法院将在给予双方合理的听证机会后,根据案情处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