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所描述的情形中,财务困难无疑使您的客户处于一个艰难的境地。但是,受理局不会考虑导 致财务困难的原因,而只会研究直接导致错过优先权期限的原因。如果申请人故意选择不在优先 权期限内提交申请,他 / 她将无法证明错过截止日期是非故意的,因此无法满足细则 26 之 二 .3(a)(ii) 所指的非故意的标准。由于不符合非故意的标准, 因此也无法满足细则 26 之 二 .3(a)(i) 中更严格的 “ 适当注意 ” 的标准。对于任何临时的财务困难,请您注意,缴纳所有费 用并非获得国际申请日的必要条件,费用可以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需 支付任何附加费( PCT 细则 14.1(c) 、 15.3 和 16.1(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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