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A条指示国家保护和改善环境和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而第51a(g)条使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河流和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法》,1986年,授权中央政府能够管理污染,危险物质和工业活动,设定排放标准,并与州当局进行协调,并间接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2002年的《生物多样性法》是为了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其可持续使用,并为当地社区的生物资源使用和知识带来了公平,公平的共享益处。在印度动物福利委员会与A. Nagaraja&Ors(2014)的里程碑式案件中,最高法院认识到,每个物种都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应受法律的保护,强调宪法第21条的宪法授权。在MK Ranjit Singh诉印度联盟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健康的环境和保护侵害气候变化的权利,将物种保护与气候行动保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主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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