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指令包含以下部分: 41.3.1 巡逻车辆灯、警报器 41.3.2 设备规格/补充 41.3.3 乘员安全约束装置 41.3.4 授权个人设备 41.3.5 防护背心 41.3.6 防护背心/预先计划的高风险情况 41.3.7 移动数据访问 41.3.8 车载音频/视频/随身佩戴 41.3.9 车牌识别系统 政策和程序 为了使部门的官员和/或员工能够向社区提供有效、高效和高质量的执法服务,他们必须能够使用适当的车辆和设备。 41.3.1 巡逻车辆灯、警报器 用于例行巡逻任务的所有车辆都应配备可操作的应急照明系统、外部聚光灯、公共广播系统和警报器。所有用于例行巡逻的车辆都应有明显的标记。反光标记应包括机构名称、紧急电话号码、车辆号码和部门徽章,位于前门的左右两侧,并在车辆两侧至少有“POLICE”字样。车辆后部可标有“POLICE”或“交通安全单位”。41.3.2 设备规格/补充用于例行巡逻的部门车辆应维护以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