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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尽可能适用这一基本原则。然而,有些情况下,国家立法只允许部分有条件的减免。这种情况应属例外,但仍比拒绝准予临时进口要好。本章的标准和建议做法 1 至 2 和 4 至 21 对给予临时进口货物的有条件减免的性质不作区分。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全部有条件的减免,也适用于部分减免。对于上述建议做法,缔约方在仅准予部分有条件减免时不应提出保留。然而,为便利贸易商的经营,海关应按照总附件第 9 章的要求,充分通知所有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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