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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NR 法规 - CCNR 莱茵河航行中央委员会于 2007 年 7 月实施了针对柴油发动机的第二阶段排放法规。该法规仅适用于额定功率为 37 kW 或以上的发动机。在对 CCNR 法规的修订中,根据欧盟指令,EC 类型认证被视为等同于 CCNR 的第二阶段认证。因此,经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令 (97/68/ EC) 认证的发动机将被接受,而无需直接获得 CCNR 法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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