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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38.0

• 敌方战俘 (EPW):根据《一般战俘法》第 4 条和第 5 条定义的被拘留人员。具体而言,是指在按照其政府命令参与战斗时被敌方武装部队俘虏的人。因此,他或她有权享有战斗人员的特权,即对不构成违反武装冲突法的战争行为免于捕获国的国内法。例如,EPW 可以是但不限于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落入敌方手中的人员:武装部队、有组织的民兵或志愿部队的成员;随军但实际上不是武装部队成员的人;没有资格享受更优惠待遇的商船或民用飞机机组人员;或在敌人逼近时自发拿起武器抵抗入侵部队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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