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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第四部分 人员执照 第 0 部分 - 一般规定 400.01 解释 1.在本部分中,“特技飞行” - 指飞机姿态变化导致倾斜角大于 60 度、异常姿态或非正常飞行所导致的异常加速度的机动;“飞机” - 不包括超轻型飞机;“气球” - 包括任何轻于空气的飞机;“考试” - 指人员执照标准要求颁发执照或加签带有等级的执照的任何书面考试或书面实践资格考试;“外国执照验证证书” - 指管理局根据第 401.08 款颁发的证书;“滑翔机” - 包括动力滑翔机; “地面学校教学” - 指通常向一人或多人提供的课堂教学或基于计算机的教学,涵盖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的讲座、家庭作业和自定进度学习计划;“监考员” - 指由管理局指定监督书面考试的人员;“主基地” - 指飞行训练机构拥有人员、飞机和设施以运营飞行训练服务的地点,并作为飞行训练机构的主要营业地点;“仪表地面时间” - 指飞行员在经管理局批准的合成飞行教练机上进行地面模拟仪表飞行练习的时间。“仪表飞行时间” - 指飞行员仅参考仪表而不参考外部参考点驾驶飞机的时间。“仪表时间” - 指仪表飞行时间或仪表地面时间。

黎巴嫩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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