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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 以持续沟通和相互信任为基础,1.3.1 美国联邦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在 TIP 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的技术能力和能力。美国联邦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作为进口国当局时,应给予对方当局作为出口国当局作出的认证同等效力,如同这些认证是根据其自身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作出的。当一个当局根据另一个当局的法律法规和 TIP 作出裁定时,该裁定与另一个当局作出的裁定具有同等效力。因此,TIP 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出口当局的航空器认证系统,以确保满足认证当局的适航性和环境要求。

技术实施程序 - EASA -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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