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 18 CFR 第 40 部分(案卷号RM06-16-000;订单号693)大容量电力系统强制性可靠性标准(2007 年 3 月 16 日发布)机构: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DOE。行动:最终规则。摘要:根据《联邦电力法》(FPA)第 215 条,委员会批准了 107 项拟议可靠性标准中的 83 项、8 项拟议区域差异中的 6 项,以及北美电力可靠性公司(NERC)制定的《可靠性标准术语表》,委员会已认证该公司为电力可靠性组织(ERO),负责制定和执行强制性可靠性标准。这些可靠性标准符合 FPA 第 215 条和委员会法规第 39 部分的要求。但是,尽管我们认为强制执行这些可靠性标准符合公众利益,但我们也发现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其中许多可靠性标准需要进行重大改进,以解决停电报告等建议。因此,根据第 215(d)(5) 条,我们要求 ERO 对 83 项被批准为强制性和可执行性的可靠性标准中的 56 项提交重大改进。其余 24 项可靠性标准将留在委员会等待批准,直至提供更多信息。《最终规则》在委员会法规中增加了一个新部分,规定该部分适用于美国境内(阿拉斯加或夏威夷除外)所有大容量电力系统的用户、所有者和运营商,并要求每项可靠性标准都确定该特定可靠性标准适用的用户、所有者和运营商子集。新法规还要求,委员会批准的每项可靠性标准都将保存在 ERO 的互联网网站上,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