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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事及港务管理局局长报告事故等 引言 《商船法》第 179 章第 107 节规定: (1) 如果船舶 1 — (a) 发生或造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b) 发生事故或受到损坏,或者船舶或其设备出现已被发现的缺陷或不足,并且该事故、损坏、缺陷或不足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船舶救生设备或其他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完整性; (c) 由于他船的行动或者有沉船或碰撞的危险,处于极大危险境地;或 (d) 搁浅或失事, 船东或船长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海事及港务管理局局长报告。2 但是,在船厂发生或涉及岸上工人的事故应报告给人力部 ( www.mom.gov.sg/ire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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