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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空军部政策指令 (DAFPD) 实施国防部指令 (DoDD) 5230.25《禁止公开披露非机密技术数据》;DoDD 5535.03《国防部国内技术转让 (T2) 计划》;空军总部 (HAF) 任务指令 (MD) 1-10《空军助理部长 (采购)》;以及 HAF MD 1-50《空军首席科学家》。本指令为空军部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信息管理以及技术转让计划制定政策。本指令适用于空军部所有常规军事和文职人员、空军国民警卫队成员、空军预备役成员以及与空军部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义务所要求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本指令不适用于处理和访问国防部 (DoD) 情报界产生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或信号情报和通信安全信息。确保根据本出版物规定的流程创建的所有记录均符合空军指令 33-322《记录管理和信息治理计划》,并按照记录处置时间表进行处置,该时间表位于空军记录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适当的渠道,使用 AF 表格 847《出版物变更建议》,将所有变更建议或意见发送给空军、科学、技术和工程部 (SAF/AQR) 副助理部长。此 DAFPD 无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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