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部分 A — 一般规定 § 2635.101 公职人员的基本义务。(a) 公职人员是公众的信任。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对美国政府及其公民忠诚,将对宪法、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忠诚置于私利之上。为确保每位公民都能完全信任联邦政府的诚信,每位员工都应尊重并遵守本节规定的道德行为原则以及本部分和补充机构法规中包含的实施标准。(b) 一般原则。以下一般原则适用于每位员工,并可作为本部分所含标准的基础。如果某种情况不在本部分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员工应应用本节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其行为是否得当。(1) 公共服务是公众的信任,要求员工将对宪法、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忠诚置于私利之上。(2) 员工不得持有与尽职尽责相冲突的经济利益。(3) 员工不得利用非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事金融交易,或允许不当使用此类信息来谋取任何私人利益。(4) 除本部分 B 分部允许的情况外,员工不得向任何寻求官方行动、与其有业务往来或开展受员工机构监管的活动的个人或实体索取或接受任何礼物或其他有金钱价值的物品,或其利益可能因员工履行或不履行职责而受到重大影响。(5) 员工应在履行职责时付出诚实的努力。(6) 员工不得故意作出任何未经授权的承诺或许诺,以约束政府。(7) 员工不得利用公职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