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制定了陆军野战供养系统的政策和程序。本条例适用于现役陆军和预备役部队的医疗和非医疗单位,用于在陆军野战供养系统下运作时管理生活物资供应和食品服务支持。它为在野外训练或野外训练行动中使用单位化作战口粮和易腐口粮提供了具体指导。它确定了士兵在野外执勤状态下对政府提供的口粮的报销要求。其中包括指挥官、主要陆军指挥部以及野外行动主管和规划人员在野外环境中训练时的职责。它进一步规定了野外厨房、供应活动和部队发放生活物资活动的操作和报告程序。本法规取代了 AR 30-1《陆军食品服务计划》和 FM 10-60《战区生活物资供应和管理》中发布的野战口粮发放系统 (FRIS) 的生活物资供应和食品服务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