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构成下列条约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约之一所定义的犯罪的行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 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 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 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 年)、《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补充议定书》(1988 年)、《制止危及航海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的议定书》 (1988 年)以及《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