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著将详细讨论电子监控法律的现状,特别是关于《电子隐私法案》如何影响电子监控的可用性和使用(例如,窃听、窃听器、克隆寻呼机、笔录机)。作为重要的背景说明,检察官应该知道,《电子隐私法案》中第三章的修正案是由国会为承认通信和通信拦截技术的最新进展而制定的,旨在明确划定执法机构调查侵入这些领域的允许范围。在解决社会安全和隐私的相互竞争目标时,国会通过《电子隐私法案》试图达成一个可行的妥协方案,即执法机构必须获得某些高级司法部官员的批准,然后获得法院命令授权或批准其拟议行动,然后才能使用某些最有效和最具侵入性的电子监控技术。包含这些概念的新起草的示范表格将包含在专著中。以下段落将试图澄清和总结司法部内部审查过程的具体内容。(将在即将出版的专著中深入阐述这一问题及其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