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本联合飞行标准服务 (AFS) 和飞机认证服务 (AIR) 咨询通告 (AC) 包含有关电子飞行包 (EFB) 操作使用的指导。它适用于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14 篇 (14 CFR) 第 121、125、135 或 91 子部分 F(第 91F 部分)和第 91 子部分 K(第 91K 部分)进行飞行操作的所有运营商,他们希望用 EFB 替换所需的纸质信息。本 AC 规定了一种可接受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以获得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对 EFB 操作使用的授权。第 91 部分运营商可以在当前版本的 AC 91-78《使用 1 类或 2 类电子飞行包 (EFB)》中找到更多 EFB 信息。有关 EFB 组件安装的指导,请参阅 AC 20-173 的当前版本《电子飞行包组件的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