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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函旨在协助监管机构的分析员开展高质量、基于证据的监管分析(本通函中简称为“监管分析”或“分析”),并规范衡量和报告联邦监管行动效益和成本的方式。1993 年 9 月 30 日第 12866 号行政命令(监管规划和审查)1 —经 2023 年 4 月 6 日行政命令(现代化监管审查)修订—以及 2011 年 1 月 18 日第 13563 号行政命令(改进监管和​​监管审查)2 要求机构对第 12866 号行政命令第 3(f)(1) 节定义的重要监管行动进行监管分析,并更广泛地评估其他重要行动的效益和成本。这些要求适用于撤销或修改现有法规的监管行动以及新的监管行动。本通函旨在帮助各机构分析法规的收益和成本,无论是根据第 12866 号和第 13563 号行政命令要求进行此类分析的情况,还是各机构自行决定进行分析的情况。

通函 A-4 - 供公众审议的草案 - 白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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