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技能识别符 (SI) 4-1. 技能的使用 a. 授权文件中职位的 SI 的使用和技能建立标准在 AR 611-1 中规定。 b. 军官可通过以下程序之一获得技能分类: (1) 军官在成功完成由学校指挥官或军官所在单位指挥官认证的必修技能资格课程后,将被归类为适当的技能。 (2) 根据 AR 611-1,作为成功完成民事学校教育的结果。 (3) 根据技能分类指南和 AR 611-1,作为工作经验或合同培训的结果。 c. 军官技能识别符只能由人力资源司令部(现役和 USAR)或国民警卫队局 (NG) 撤销。当指挥官确定军官不再具备 SI 资格时,撤销 SI 的请求及其理由将通过渠道转发给适当的审批机构。 d. 参考技能表。 (1) 请参阅表 4-1 中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技能列表。 (2) 表 4-2 列出了 AMEDD 官员的熟练程度指定标准。 (3) 表 4-3 是技能的数字列表,包括代码、标题、提议者、描述、资格和限制。仅由 CG、HRC-Alexandria 授予的技能标识符显示在限制段落中。 (4) 表 4-4 列出了军法署官员的熟练程度指定标准。 (5) 表 4-5 列出了所有官员的 SI,包括性别识别、实施日期、撤销日期和人员/结构利用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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