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已获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 CSSF ”) 的批准,该委员会是卢森堡主管当局,负责执行 2017 年 6 月 14 日颁布的经修订的 (EU) 第 2017/1129 号条例 (“ 招股说明书条例 ”) 以及卢森堡相关实施措施 ( 2019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关于移动价值招股说明书的 2019 年 7 月 16 日法律,该法律实施了招股说明书条例 (“ 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 ”))。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构成《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8(1) 条所称的基本招股说明书,其编制目的是提供有关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述欧元中期票据计划(“计划”)下发行票据(“票据”)的信息,该等票据将在自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发布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bourse.lu)。CSSF 仅批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符合《招股说明书条例》规定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标准。此类批准不应被视为对发行人或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涉票据质量的认可,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投资票据的适宜性。此项批准仅涉及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第 23 条的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经修订的 2014/65/EU 指令(“MiFID II”),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或其他受监管市场交易的票据,但前提是该票据通过任何补充完成。为避免疑问,如果在 12 个月有效期结束后出现重大新因素、重大错误或重大不准确之处,发行人无义务补充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结束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已提出申请,要求此类票据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获准在官方名单上上市并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交易。该计划还允许在不被任何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或不被与发行人商定的其他或其他主管当局、证券交易所和/或报价系统允许上市、交易和/或报价的基础上发行票据。根据卢森堡招股说明书法第 6(4) 条的规定,CSSF 对本计划下任何交易的经济和财务稳健性或发行人的质量和偿付能力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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