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1 日,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一份公开通讯,强调加密资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威胁;强调加密资产活动并非在不受监管的空间中运作;对不符合现有标准、适用规则和法规表示担忧;并指出,除非任何此类服务提供商符合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否则加密资产提供商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该通讯还重申了金融稳定理事会在促进司法管辖区金融当局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之间的合作方面的作用,以确保加密资产活动和市场受到与其可能带来的风险相称的有效监管和监督,同时支持负责任的创新并为各司法管辖区实施国内方法提供足够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