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协议的前提 私人船舶运营和管理业务(客船)(以下简称“本业务”)将根据《关于利用私人资金等促进公共设施发展的法律》(1999 年法律第 117 号;以下简称“PFI 法”)作为“选定业务”实施。该项目中的“公共设施等管理者”是国防部长。此外,执行与“支出承诺”相关事务的人将被称为“客户”。 国防部于 2020 年 XX 月 XX 日公布了关于实施 PFI 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具体项目的政策,并于 2020 年 XX 月 XX 日根据 PFI 法第 7 条将该项目指定为选定项目。客户依据会计法(1947年法律第35号)第29-6条第2款及预算、结算和会计条例(1947年帝国令第165号)第91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选定PFI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民间经营者。结果,“客户”于2020年XX月XX日确定了一家私营经营者来实施该“项目”,并于2020年XX月XX日与该私营经营者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根据利用民间资金建设公共设施相关事业实施基本方针的精神,“委托人”与“承包人”将相互合作,为妥善且切实地实施“事业”,尽力确保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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