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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科威特国籍由科威特 1959 年国籍法决定。根据科威特法律,儿童只拥有其父亲的国籍。母亲为公民而父亲为非公民(如无国籍者)所生的儿童不能继承公民身份。只有在父亲不明或未能确定合法父子关系、夫妻离婚或非公民丈夫死亡的情况下,科威特妇女才可以申请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公民身份授予程序不允许无国籍者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入籍申请。内政部必须酌情提名该人获得公民身份。每年最多只能获得 4,000 人获得公民身份。消息来源没有提供有关此过程或人们获得公民身份的依据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科威特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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