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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通函编号138 致:船舶所有人、船舶修理工、船长、值班人员、罗盘制造商和罗盘调整员。主题:磁罗盘 参考:法令编号7、SOLAS 74 修正案、IMO 决议 A.382(X)、决议 A.694(17)、决议 A.813(19) 和决议 MSC.86(70)、法令编号 45。本商船通函旨在制定维护和测试磁罗盘的指南。1.适用范围。1.这些指南适用于所有船舶,无论其大小和航行区域如何。2.要求。1.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00 年修正案第 V 章第 19 条要求配备磁罗盘。磁罗盘必须符合本组织制定的标准。3.维护责任。1.船东/经营者和船长有责任确保其船上的罗盘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4.何时调整罗盘。1.下列情况下应调整磁罗盘:a) 首次安装或更换 b) 变得不可靠,c) 船舶进行可能影响其永久磁性和感应磁性的结构维修或改造,d) 添加、移除或改造靠近罗盘的电磁设备,e) 自上次调整之日起已过去最多一 (1) 年,且罗盘偏差记录未得到妥善保存或偏差记录过多或罗盘出现物理缺陷,f) 考虑到地点和使用方法的变化,偏差超过五 (5) 度。

商船通函第 138 号 - 巴拿马船舶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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