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博茨瓦纳农业学院法案》。 2. 学院的成立 (1) 现成立博茨瓦纳农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为法人团体,永久延续,拥有公章,可以法人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2) 学院有权为理事会认为履行本法案赋予的职能或实现本法案赋予的目标所必需或适宜的任何目的,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动产或不动产,出售、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此类财产,或签订合同或其他交易,以及为履行职责或为履行职责而采取或执行任何其他行动或行为。 3. 学院的职能和目标(1) 学院的目标是提供农业科学与实践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及理事会随时并根据第 7 条的规定决定的其他相关学科。 (2) 为了实现其目标,学院可以在不违反第 7 条的规定的情况下:(a) 在哈博罗内或其他地方建立理事会随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宿舍、院系、研究所、学校、系或其他学术单位;(b) 设立教授职位、讲师职位和其他学术或行政职位,并颁发理事会随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奖学金、助学金、展览会、奖学金、奖品和证书;(c) 单独或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合作开展农业或相关科学领域的研究; (d)组织农业或相关科学领域的研讨会、讲习班、研讨会、会议或类似活动,并采取理事会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激发和促进对农业和农村科学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