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数据隐私法中的同意要求:当前的做法和前进道路

在一个时代的引言既是个人自主权的关键经济资产,又是个人自治的敏感方面,全世界的隐私法越来越依赖用户同意作为管理数据收集,处理和共享的主要机制。但是,…持续的综合数据隐私法中的邮政同意要求:当前的做法和前进的道路在理性基础上首次出现。

来源:理性基金会信息

在一个时代,个人数据既是一个关键的经济资产,又是个人自治的敏感方面,全球隐私法越来越依赖用户同意作为管理数据收集,处理和共享的主要机制。但是,尽管它具有核心作用,但目前的数字同意框架的有效性仍然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本文批判性地审查了当前在主要监管框架内的同意,尤其是与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相像的欧盟严格,基于选择的基于选择的一般数据保护法规(GDPR)与主要选择退出方法的对比。

本文

第2部分概述了关键的法律框架和定义。

第3部分研究了同意机制如何塑造用户行为,发现重复提示通常会导致脱离接触而不是有意义的选择。

第4部分分析了更广泛的经济影响,表明同意要求倾向于偏爱大型公司,提高较小参与者的合规成本并限制创新。

在最后一部分中,我们综合了领先的政策和学术建议,概述了一系列潜在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基于风险的同意框架,通用隐私管理工具和共同监管责任模型。

GDPR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8年颁布,建立在更严格的选择方法中,并渴望“自由地给予,具体,知情和明确的”。

CCPA于2018年通过并于2020年颁布,实际上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美国公司,遵循选择退出的方法,除非积极撤回,否则该法案被假定。随着美国和其他国家辩论国家数据隐私的方法,辩论仍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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