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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拒绝对能源项目快速批准的法律挑战
最高法院(SC)周二维持了2017年的行政命令(EO),该命令是对被认为具有全国意义的能源项目的批准,驳回了环境拥护者提出的法律挑战。 SC坐下来拒绝了一份寻求阻止EO 30号的请愿书,该请愿书简化了国家意义的能源项目许可程序(EPNS)[…]
来源:《BusinessWorld》_经济最高法院(SC)周二维持了2017年的行政命令(EO),该命令是对被认为具有全国意义的能源项目的批准,驳回了环境拥护者提出的法律挑战。
sc,坐在一起,拒绝了一份寻求阻止EO 30号的请愿书,该请愿书通过建立能源投资协调委员会(EICC)来简化国家意义的许可程序(EPNS)。
由玛丽亚·菲洛梅纳·D·辛格(Maria Filomena D. Singh)法官撰写的裁决说,EO属于总统重组官僚机构并加快政府程序的权力。
请愿人,奎松的环境,声称EO 30超过了总统的权威,侵犯了其健康环境的权利,绕开了关键的环境要求,例如环境合规证书,并为复杂的能源项目设定了不切实际的截止日期。
法庭驳回了这些主张,裁定EO与2001年的《电力行业改革法》和1992年的《能源部法》(DOE)一致。
它说,环境保护令不适用,因为请愿书提出的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而不是事实,而不是事实。
“ SC在EO 30下的指南维持了指南,该准则仅设定了最低标准以帮助指导机构 - 这些指南可以调整以遵守特定的法律或保护公众,”它在另一份声明中说。
“它澄清说,事先批准的推定意味着可以同时处理许可证,而不是完全跳过。”
30天的时间范围比根据《 DOE法案》和《易于做商业法》等其他法律的截止日期更灵活。
高级副法官Marvic M.V.F Leonen不同意,称EO为非法。
他将30天的规则称为任意,并指出,由于复杂性或需要评估环境影响,有些许可证需要更多的时间。
Chloe Mari A. Huf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