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飞机制造商的初始设计标准 8.2 安装的乘客座位数量 8.3 疏散滑梯 8.4 登机楼梯 8.5 客舱乘务员座位、客舱乘务员辅助空间和辅助手柄的位置 8.6 客舱乘务员直接视野 8.7 紧急出口的降级和拆除 8.8 III 型和 IV 型紧急出口、通道和操作简便性 8.9 机翼上方紧急出口的逃生路线和标记 8.10 III 型紧急出口的设计和开发 8.11 疏散过程中的散热要求和有毒烟雾的影响 8.12 靠近地板的紧急逃生路径照明 8.13 乘客座位间距 8.14 飞机制造商的疏散程序 8.15 CS 25.803 - 大型飞机认证的疏散要求 8.16 安装有 44 个或更少乘客座位的飞机的 EASA/FAA 认证 8.17 波音777-200 关于撤离 8.18 适航要求可能会影响运营问题
在本 BCAR 范围内,下列定义适用: (a)“航空器”是指任何能从空气与地球表面以外的反作用力中获得大气支撑的机器; (b)“审定人员”是指负责在维修后放行航空器或部件的人员; (c)“部件”是指任何发动机、螺旋桨、零件或设备; (d)“持续适航”是指确保航空器在其使用寿命的任何时候符合现行适航要求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所有过程; (e)“大型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5700 公斤的飞机或多引擎直升机; (f)“维护”是指对航空器或部件进行大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缺陷整改中的任何一项或组合,但飞行前检查除外; (g) “组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法人的一部分。此类组织可在不丹境内多个地点设立; (h) “飞行前检查”是指飞行前进行的检查,以确保飞机适合预定的飞行。 (i) “ELA1 飞机”是指以下欧洲轻型飞机:
第 146 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希望对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注册或即将注册的飞机进行飞机设计活动的组织的认证要求。与本部分有关的飞机设计活动包括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其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和设计变更。设计组织必须有能力确定设计是否符合适航要求和设计标准,例如 FAR 23 和 FAR 25,并雇用、签约或聘用能够提供该合规性认证的专业合格工程师。为了支持其活动,设计组织需要具备包括设计保证系统、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系统、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以及行使任何监管授权的程序在内的能力。巴布亚新几内亚没有这样的航空设计能力,因此,对巴布亚新几内亚注册飞机进行设计工作的组织位于海外,并根据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开展此类工作。因此,第 146 部分的结构是接受或验证缔约国授予的设计组织批准。 B 分部规定了主管部门对外国缔约国在已知等效性基础上颁发的设计批准的接受。
1 德国民航局 Luftfahrt-Bundesamt 和荷兰民航局 Rijksluchtvaartdienst 已就大型飞艇的通用综合适航要求达成一致,以适应其国家此类飞机的型号认证申请。新类别运输飞艇的定义见附录 C。 2 现有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适航规范 FAR P8110-2 和欧洲联合航空局的 JAR-25 已被选定为这些运输飞艇要求 (TAR) 的基础。 3 本 TAR 的某些要求,尤其是子部分 F 中的要求,要求安装设备,在某些情况下还规定了该设备的设计和性能要求。这些要求与 TAR 的其余部分一样,旨在被当局接受以表明符合要求,但应记住,进口国可能出于运营目的要求除本 TAR 中列出的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4 子部分 B 和 G 的性能要求是在假设由此产生的预定性能数据将与飞艇性能操作规则一起使用的情况下制定的,这些规则是对这些性能要求的补充。 5 本 TAR 中使用的术语包含在 JAR-1“定义和缩写”中。飞艇相关的定义和缩写列于附录 C 中。 6 未来发展
缩写列表 本报告使用以下缩写 AAWG 适航保证工作组 AC 咨询通告(FAR) AD 适航指令 ALS 适航限制部分 ARAC 航空规则制定咨询委员会 ATC 型号合格证修正案 CAR 民用适航要求 CFR 联邦法规 DAH 设计批准持有人 DSG 设计服务目标 EASA 欧洲航空安全局 FAA 联邦航空管理局 FAR 联邦航空法规 HPF 每次飞行小时数 ISP 检查起点 LOV 有效期限制 MED 多元件损伤 MPD 维护计划文件 MSD 多站点损伤 MTGW 最大起飞总重 NPA 拟议修订通知 NPRM 拟议规则制定通知 PMI 首席维护检查员(FAA) OIP 运营商实施计划 RAG 维修评估指南 RAM 维修、改造和修改 RAP 维修评估计划 REG 维修评估指南 SB 服务通告 SMP 结构修改点 SRM 结构维修手册 STC 补充型号合格证STG 结构任务组 RI 重复检查 TC 类型认证 TCH 类型认证持有者 WFD 大面积疲劳损伤
AAN 适航批准说明 AC 咨询通函 AMSD 民航局航空器维护标准部 ANO 空中航行命令 BBAC 英国气球和飞艇俱乐部 BCAR 英国民用适航要求 BGA 英国滑翔协会 BHPA 英国悬挂式滑翔和滑翔伞协会 BMAA 英国超轻型飞机协会 CAA 民航局 CAAIP 民用飞机适航和检查程序 CAP 民航出版物 C of A 适航证书 CS 认证规范 DOA 设计组织批准 DPSD 民航局设计和生产标准部 EASA 欧洲航空安全局 ETSO 欧洲技术标准命令 EU 欧盟 FAA 联邦航空局 FAR 联邦航空条例 HADS 自制飞机数据表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FR 仪表飞行规则 IMC 仪表气象条件 JAA 联合航空当局 JAR 联合航空要求 JTSO 联合技术标准命令 MPD 强制许可指令 MTWA 授权的最大总重量 NAA 国家适航当局 NDT 非破坏性测试 PFA 大众飞行协会 PFRC 飞行许可放行证书 PMR 许可维护放行 POA 生产组织批准
8.1 飞机制造商的初始设计标准 8.2 为增加乘客座位容量而开发的飞机变体 8.3 安装的乘客座位数量 8.4 疏散滑梯 8.5 登机楼梯 8.6 客舱乘务员座位、客舱乘务员辅助空间和辅助把手的位置 8.7 客舱乘务员直接视野 8.8 紧急出口的降级和移除 8.9 III 型和 IV 型紧急出口、通道和操作简易性 8.10 机翼上方紧急出口逃生路线和标记 8.11 III 型紧急出口的设计和开发 8.12 疏散过程中的散热要求和有毒烟雾的影响 8.13 靠近地板的紧急逃生路径照明 8.14 就座乘客的最小空间 8.15 飞机制造商的疏散程序 8.16 CS 25.803 - 大型飞机认证的疏散要求 8.17 CS 疏散要求的潜在替代方案25.803。 8.18 安装有 44 个或更少乘客座位的飞机的认证 8.19 波音 777-200 的疏散认证 8.20 可能影响运营问题的适航要求 8.21 头顶行李箱 – 行李箱尺寸和可锁行李箱的概念 8.22 外部和内部摄像头
AAIB 航空事故调查处 ADELT 自动部署紧急定位应答器 AFDS 自动漂浮部署系统 AIL 适航信息传单 ANO 空中导航命令 AOC 航空运营商证书 AOGBO 英国境外申请命令 BCAR 英国民航适航要求 BHAB 英国直升机咨询委员会 BROA 英国钻机所有者协会 BMT 英国海事技术 CAA 民航局 CAP 民航出版物 DOT 交通部 DRA 国防研究局 FAA 联邦航空管理局 FRC 快速救援艇 HARP 直升机适航审查小组 HMLC 直升机管理联络委员会(见注释*) HSC 健康与安全委员会 HSE 健康与安全执行局 HSMRC 直升机安全研究管理委员会(见注释*) HSSG 直升机安全指导小组(见注释*) HSW 工作健康与安全 HUZUP 头罩 - 拉链 IADC 国际钻井承包商协会 IAL 国际航空广播有限公司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FE 机上娱乐 JAA 联合航空当局 JAR 联合航空要求 LSJ 救生衣 NATS 国家空中交通服务 OHOSG 海上直升机甲板运营指导小组(见注释*) OPITO 海上石油工业培训组织 PA 公共广播 RAF IAM 皇家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 RGIT 罗伯特戈登理工学院 RHOSS 海上直升机评估
勤务飞机军用通用设备的设计和适航要求前言 (a) 本国防标准部分规定了用于英国军用飞机在所有空域级别上使用的军用通用设备的设计、开发和测试的适航性和设计认证要求。 国防部 (MOD) 和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定义应用此处规定的要求。 (b) 本文件由军事航空局 (MAA)、MAA 技术组、国防部 Abbey Wood 代表军事航空局执行委员会 (MEB) 制作。 (c) 当合同要求时,本文件的相应部分应用于所有未来设计,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用于对现有设计的修改。如果出现任何困难,阻碍了本文件的应用,应通知 DSA-MAA-Cert-ADS1,以便寻求补救措施:电子邮件:DSA-MAA-Cert-ADSGroup@mod.uk (d) 当其他标准的要求被认为适用时,国防标准的本部分将交叉引用相关章节和/或条款。 (e) 关于本文件与招标邀请书或包含本文件的合同的任何问询,请联系招标邀请书或合同中指定的相关国防部项目团队负责人 (PTL)。 (f) 无论有关招标邀请书还是包含本标准的合同,请向招标邀请书或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技术或监督机构提出本标准的问题。 (g) 遵守本国防标准本身并不免除任何人所承担的任何法律义务。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从欧盟 (EU) 以外地区采购的设备符合或超过欧盟规定的法律要求(参见 MAA 01 第 1 章和 RA1000 系列)。(h)本标准仅供国防部 (MOD) 及其承包商在执行国防部合同时使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国防部在此排除因将标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造成的责任)的一切责任。
子部分 A-一般规定 GM 21.3(a) 数据收集、调查和分析系统 在该要求的上下文中,“收集”一词是指建立系统和程序,以便在发生相关故障、失效和缺陷时能够正确报告。GM 21.3(b) 事件报告 有关事件报告,请参阅 AMC 20 中的 AMC 20-8。AMC 21.3(b) (2) 向 CARC 报告 在 72 小时的总限制内,提交报告的紧急程度应根据判断为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如果识别潜在不安全状况的人员判断某一事件已导致立即且特别重大的危害,CARC 希望立即通过最快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传等)通知当时可获得的任何详细信息。必须在 72 小时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以跟进此初始报告。典型示例是发动机失控故障导致飞机主要结构损坏。如果判断该事件已导致不太立即且不太重大的危害,则报告提交可能会延迟最多三天,以提供更多详细信息。GM 21.3B (d) (4) 缺陷纠正 - 拟议纠正措施的充分性 本 GM 提供指导方针,以协助建立整改活动来修复发现的缺陷。1.状态 本文件包含一般性通用原则,可与工程判断结合使用,帮助适航工程师根据当时的技术状态做出决策。虽然本通用原则的主要原则可应用于小型私人飞机、直升机等。为说明而选择的数值适用于用于公共交通的大型飞机。2.引言 2.1 多年来,适航要求所依据的目标适航风险水平是在传统定性适航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通过与已实现的适航水平(根据事故统计数据判断)进行比较,以及通过引入合理性能要求和最近引入要求中的安全评估方法,这些目标适航风险水平得到了更高的精确度。虽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