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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希望对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注册或即将注册的飞机进行飞机设计活动的组织的认证要求。与本部分有关的飞机设计活动包括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其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和设计变更。设计组织必须有能力确定设计是否符合适航要求和设计标准,例如 FAR 23 和 FAR 25,并雇用、签约或聘用能够提供该合规性认证的专业合格工程师。为了支持其活动,设计组织需要具备包括设计保证系统、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系统、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以及行使任何监管授权的程序在内的能力。巴布亚新几内亚没有这样的航空设计能力,因此,对巴布亚新几内亚注册飞机进行设计工作的组织位于海外,并根据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开展此类工作。因此,第 146 部分的结构是接受或验证缔约国授予的设计组织批准。 B 分部规定了主管部门对外国缔约国在已知等效性基础上颁发的设计批准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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