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规则 61.203(4) 和 61.203(5) 要求 CPL 申请人具有局长认可的飞行时间经验。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 和 II 中详述的经验要求即可。 (b) 规则 61.203(6) 要求 CPL 申请人通过航空法、飞行导航总论、气象学、飞行原理和飞机性能 (A)、(H) 或 (G)(视情况而定)、通用飞机技术知识 (A)、(H) 或 (G)(视情况而定)、气球技术知识和空气静力学 (B)(如果适用)以及人为因素等经批准的书面考试或同等考试。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II 中给出的书面教学大纲即可满足这些要求。 (c) 规则 61.203(7) 要求 CPL 申请人向飞行考官证明其在相应类别的飞机上的能力。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V 中给出的飞行考试大纲即可满足此要求。 (d) 公约外国缔约国颁发的有效 CPL 或更高级别的执照通常被视为满足飞行时间和除航空法之外的所有书面考试通过的要求;并且满足飞行考试的要求,前提是申请人: • 提供证据证明在颁发已提交认可的飞行机组执照后,已完成至少 250 小时的商业运营机长经验。此类经验应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