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 1995 年 3 月 31 日(根据《1993 年司法养老金和退休法案》(JUPRA)规定为“指定日”)之后任命的巡回法官。他们之前是付费兼职书记员(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前被任命),在被任命为巡回法官时,他们被强制加入 JUPRA 养老金计划,并且无法享受对他们来说更有利的《1981 年司法养老金法案》(JPA)养老金计划。他们的比较对象是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前任命的巡回法官,根据 JUPRA,他们在该日期之后可以继续享受 JPA 计划的待遇,而原告则不在此限。在 O'Brien 诉讼之后(O'Brien v. Ministry of Justice (Nos. 1 and 2) [2012] ICR 995; [2013] ICR 499; [2017] ICR 1101; [2019] ICR 505),原告已根据 JPA 条款获得与其担任书记员有关的养老金。仲裁庭有权裁定书记员和巡回法官的职务不同,尽管巡回法官和书记员在司法工作中从事基本相同的活动。仲裁庭不受欧洲联盟法院在 O'Brien v. Ministry of Justice [2012] ICR 995 一案中裁定巡回法官和书记员的职务相同推理的约束。仲裁庭在考虑当时的国内立法时并未犯错。仲裁庭有权裁定,索赔人在被任命为巡回法官后被拒绝享受 JPA 计划条款,而他们的参照人(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前被任命为受薪巡回法官)在 JUPRA 颁布后被允许继续享受 JPA 计划条款,其有效和主要原因不是索赔人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前和之后都曾兼职担任书记员;而是索赔人是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后为养老金目的被任命为不同合格司法职位的一批法官的一部分。
23.本案中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原告未在索赔表中提出,是否可以根据第 38 条作出裁决。在 Levy v 34 & Co Ltd [2021] UKEAT 0033_20_1202 案中,原告向 EAT 提出上诉,因为法庭在原告的未经授权的工资扣除索赔成功的情况下未根据第 38 条作出裁决。在该案的索赔表中没有要求获得第 38 条的裁决 - 它首先在发送给法庭的损失清单中提出。该案中的被告没有出庭,也没有在案件的法庭听证会上代表。EAT 驳回了仲裁庭无论是否被要求,都必须下令提高第 38 条的裁决,因为第 38(3) 条是强制性条款。它表示,原告主要应向仲裁庭说明其索赔内容,因为“这确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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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因她与被告的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索赔表格。这些案件在五次初步听证会上进行了处理。待裁定的问题清单包括直接残疾歧视、残疾相关骚扰、违反合理调整义务、受害和建设性不公平解雇等索赔。法庭待裁定的问题清单由被告的律师更新,可在听证会文件第 1861 页找到。在最终听证会开始时,各方讨论了问题清单并达成一致。因此,它构成了法庭对此案的审议和裁决的框架。 2. 该案在利物浦法庭进行了八天的现场审理。原告有听力障碍,因此就业法官约翰逊指示听证会以现场形式进行,以便原告可以使用法庭听证室的听力环路设施进行合理调整。 3. 法庭收到了一份听证文件,其中包含五个文件夹,共计 1935 页。在听证过程中,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法庭发送了几批进一步的文件。其中一些文件被采纳为证据。我们将这些进一步可采纳的文件标记为 C1-C4。我们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口头说明了我们决定采纳这批额外文件的理由。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该决定的书面理由。出于比例考虑,我们不打算在此重复这些理由。一些“新文件”实际上是听证文件中已有文件的副本,因此没有添加副本。其他文件是文件中已有文件的不同版本,这些文件被添加到文件中,以便可以询问相关证人关于不同版本以及这对法庭裁定问题的影响。被告同意添加一些新文件。最后,部分文件完全是新文件,仲裁庭不满意这些文件与案件待决问题的相关性。由于这些文件与案件的公正裁定无关,也没有必要,因此我们没有将它们添加到本案仲裁庭的证据中。4. 仲裁庭只阅读了当事人要求的文件包中的文件。5. 仲裁庭收到了以下证人的书面证词并听取了口头证词:
背景 1. 仲裁庭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发出通知正式通知其决定,金额为每月 370.00 英镑,包括下文所述的服务。 2. 上述房产的承租人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提出申请,将房东根据 1988 年《住房法》第 13 条送达的租金上涨通知提交给仲裁庭。 3. 本决定取代仲裁庭 2021 年 9 月 29 日的决定通知和决定理由。 4. 在承租人和房东都提出上诉许可申请后,仲裁庭决定复审其 2021 年 9 月 29 日的决定,本文件包含修订后的决定。 5. 关于上诉许可申请的完整裁定附于本文件附录 1。 6. 总结一下,两次上诉许可申请之后的情况是:a) 房东说他没有收到房客根据 1988 年《住房法》第 13 条向法庭提出申请的任何通知,因此无法回应该申请。b) 房客说法庭误解了支付液化气费用的责任。c) 法庭在收到上诉申请后决定将全面审查其决定,并发布指示(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要求双方填写答复表并提交意见。d) 法庭随后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重新考虑了整个申请。7. 房东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发出的通知提议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将租金定为每月 708.85 英镑,取代目前的每月 477.00 英镑的租金。 8. 租赁是保证短期租赁。租赁协议采用通用格式,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开始生效。租赁受 1985 年《房东和租户法》第 11 条中定义的房东修缮义务的约束。财产和检查 9.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 日的指示及其所含的解释,法庭没有检查该处所。
在 2022 年 7 月 12 日举行的试用期审查会议上。到那时,他已经工作了六个多月。 2. 在这两组连贯的诉讼中,原告对他在整个就业期间受到的待遇以及解雇他的决定提出了各种投诉。需要法庭裁定的投诉在听证会开始时得到了澄清,当时法庭讨论并最终确定了问题清单。这涉及批准原告的申请,以增加额外的理由来辩称他被自动不公平解雇。 3. 在第一项索赔中,除了铁路和公路办公室外,唯一的额外指定被告是 D Wilson 先生。在第二项索赔中,额外指定的被告是 I Prosser 先生、M Farrell 先生和 V Rosolia 女士。出于这些原因,为方便起见,法庭将 Prosser 先生称为第三被告,将 Farrell 先生称为第四被告,将 Rosolia 女士称为第五被告。 4. 原告代表自己。被告由律师 Menzies 先生代表。证人证据由原告和以下代表被告的证人提供:Victoria Rosolia、Errol Galloway、Lee Collins、Catherine Hui、Paul Appleton、Donald Wilson、Matthew Farrell、Vinita Hill 和 Feras Alshaker。书面证据包含在两个杠杆式档案中,在听证会开始时已达 1616 页。在听证会结束时,已在时间顺序的适当位置或第二卷的后面添加了更多文件。5. 双方都准备了自己的时间顺序。这些不是商定的文件。此外,被告还准备了一份相关人员名单。6. 在听证会开始时,原告申请允许记录诉讼程序以协助他陈述其案件。该申请因当时口头陈述的原因而被拒绝。仲裁庭认为,原告将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其案情,因为仲裁庭将在证据期间给予原告足够的休息时间,并允许原告记下答案和他希望在陈述案情时回顾的事项。7. 证据在第六天上午结束。Menzies 先生提供了书面结案陈词,并进行了口头补充。原告也提供了书面结案陈词,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澄清问题。仲裁庭没有足够的时间审议所有事项并口头宣布其决定和理由。因此,判决和理由被保留并以书面形式发出。8. 我们在这些理由中将原告称为 Ikeji 先生,在这些理由中将第一被告称为 ORR。
“1. 仲裁庭在处理有关投诉人在受雇期间所实施行为的索赔的问题时采取了过于严格和技术性的方法,根据法律的真实解释,投诉人提出的服务投诉应包含哪些内容,以便仲裁庭根据《欧洲质量法》第 121(1) 条确立管辖权。 2. 特别是,仲裁庭裁定服务投诉需要满足以下要求,这是一个法律错误:(i) 投诉人需要使用任何特定语言来表明他们所指控的歧视;(ii) 投诉人应明确说明依据《欧洲质量法》第 4 条规定的哪些受保护特征。 3. 法官本应确定:首先,根据其真实解释,如果根据《平等机会法》对某一行为提起诉讼的理由充分来自对投诉人陈述的公正客观解读……即投诉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则《平等机会法》第 121(1) 条的要求得到满足;其次,上诉人的服务投诉满足这些要求。4. 在评估服务投诉所需内容的问题时……法庭未充分考虑以下事实:(i)《平等机会法》第 121(1) 条的要求构成了司法管辖权的门槛;因此 (ii) 任何解释……对有关某事项的服务投诉内容施加严格的技术要求,均侵犯了投诉人根据《1988 年人权法案》(“HRA”)向法庭提出有关其在工作期间所做行为的索赔以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 5. 鉴于上诉人索赔的情况,并考虑到其服务投诉的内容和选择……通过以判决中规定的方式适用法律并采取其对立法的解释方式,法庭错误地拒绝授予上诉人修改其 ET1 的许可,并驳回上诉人在原始 ET1 中提出的索赔,理由是每个案件均缺乏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根据 HRA 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如果买方的注册办事处位于芬兰共和国境外,则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或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应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点应为斯德哥尔摩。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
Sarah C Derrington, Stewart, & Feutrill JJ 外国国家豁免 - 印度与毛里求斯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根据 197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原始申请人是与印度政府拥有的一家公司就两颗印度卫星容量租赁达成协议的当事方 - 印度政府撤销了协议 - 申请人在海牙对印度提起仲裁 - 印度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 仲裁庭发布裁决 - 申请人根据 1974 年国际仲裁法 (Cth) 第 8 条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和执行裁决 - 初审法官拒绝了印度撤销申请的临时申请 - 印度经许可上诉 - 裁定:通过批准《纽约公约》,印度并未根据 1985 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Cth) 第 10(2) 条接受澳大利亚法院的管辖 - 印度没有放弃对不决定法律关系引起的分歧的裁决的外国国家豁免权 -不存在因商业关系而产生的分歧 - 允许上诉,并撤销申请,因为印度不受法院管辖。印度共和国(B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