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 1995 年 3 月 31 日(根据《1993 年司法养老金和退休法案》(JUPRA)规定为“指定日”)之后任命的巡回法官。他们之前是付费兼职书记员(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前被任命),在被任命为巡回法官时,他们被强制加入 JUPRA 养老金计划,并且无法享受对他们来说更有利的《1981 年司法养老金法案》(JPA)养老金计划。他们的比较对象是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前任命的巡回法官,根据 JUPRA,他们在该日期之后可以继续享受 JPA 计划的待遇,而原告则不在此限。在 O'Brien 诉讼之后(O'Brien v. Ministry of Justice (Nos. 1 and 2) [2012] ICR 995; [2013] ICR 499; [2017] ICR 1101; [2019] ICR 505),原告已根据 JPA 条款获得与其担任书记员有关的养老金。仲裁庭有权裁定书记员和巡回法官的职务不同,尽管巡回法官和书记员在司法工作中从事基本相同的活动。仲裁庭不受欧洲联盟法院在 O'Brien v. Ministry of Justice [2012] ICR 995 一案中裁定巡回法官和书记员的职务相同推理的约束。仲裁庭在考虑当时的国内立法时并未犯错。仲裁庭有权裁定,索赔人在被任命为巡回法官后被拒绝享受 JPA 计划条款,而他们的参照人(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前被任命为受薪巡回法官)在 JUPRA 颁布后被允许继续享受 JPA 计划条款,其有效和主要原因不是索赔人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前和之后都曾兼职担任书记员;而是索赔人是 1995 年 3 月 31 日之后为养老金目的被任命为不同合格司法职位的一批法官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