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2015 年 7 月,OBU 和被告同意对 FdSc 课程进行修改,这意味着学生在学习课程的学术部分、住院实习以及为被告工作至少 225 小时期间将被授予超编人员身份。超编人员小时数从 750 小时减少。10. OBU 向 HCPC 负责 FdSc 的实施,OBU 对 FdSc 的任何修改均需报告。微小修改可在 OBU 的年度报告中报告,重大修改需在重大修改表中尽早报告。OBU 并不认为这是重大修改。11. 2015 年 7 月 30 日,原告课程的学生被邀请参加与 Catterall 先生和被告经理的会议,在会上,学生被告知 FdSc 课程已发生变更。学生们被告知,课程的变更意味着一线额外培训小时数将从 750 小时减少到最低 225 小时。原告询问 HCPC 是否已批准变更。答复称,OBU 的立场是,课程这方面的任何变更都可以事后通知 HCPC。原告或任何其他人都没有提到这些变更将意味着学生无法安全执业。Catterall 先生告诉原告,HCPC 会提供指导,无需征得他们同意即可进行变更。12. 2015 年 8 月 12 日,原告写信给大学和实践教育团队经理 Caroline Robertson 女士,询问减少额外实习救护车小时数的问题。Robertson 女士将信件副本转发给了 Catterall 先生,他们同意 Catterall 先生会回复原告的担忧。 Catterall 先生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回复了申诉人。在信中,Catterall 先生试图向申诉人保证,“内部评估的结论是,由于学生在注册护理人员的指导下的总实习时长仍为 750 小时,因此我们没有明确说明这些实习时长是受监督还是额外时长,这不会影响学生是否符合 HCPC SET 的要求以及毕业生注册成为护理人员的资格。” 13. 2015 年 8 月 19 日,Robertson 女士向高级运营经理及其团队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被转发给其他人,包括临床导师和团队负责人。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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