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审裁处必须确定原因/起因(或如果有多个原因/起因)是否是“因 B 的残疾而产生的事件”。表述“因……而产生”可以描述一系列因果关系。考虑到《法案》第 15 条的立法历史(由 Elisabeth Laing J 在 Hall 案中全面描述)、第 15 条措辞中出现的法定目的,即在残疾的后果或影响导致不利待遇的情况下提供保护,以及正当理由辩护的可用性,导致不利待遇的事件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包括多个联系。换句话说,可能需要考虑残疾的多个相关后果,并且是否能恰当地说某事因残疾而产生将是一个事实问题,在每起案件中都要进行严格的评估。”